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3號附民原告林 蔡錦月 附民原告 林昕玉 附民原告 林佳蕙 附民原告 林君玲 附民原告 林宗慶 前列 林蔡錦月 、林昕玉、林佳蕙、林君玲、林宗慶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琳珊 律師前列林蔡錦月、林昕玉、林佳蕙、林君玲、林宗慶共同複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附民被告 楊豐澄 上列被告楊豐澄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9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銘仁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