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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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輔宣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輔宣字第11號聲請人 詹勤寶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