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債權人 林金澤 債務人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⑴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經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
請發給支付命令,惟觀諸其據以請求之支票二紙(票號:ND0000000、ATC0000000),其發票人係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票人欄雖另有胡碧如之蓋章,惟依系爭支票全體記載之形式及旨趣觀之,依社會一般觀念,該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係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該法定代理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債權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民事補正狀稱「確認債務人胡碧如為債務人」,然債權人復未釋明就系爭支票與胡碧如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請求對胡碧如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