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4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得減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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