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9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3送達代收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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