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70號原告甲○○住○○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家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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