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85號上訴人 呂政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柱正楊金順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446,0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7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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