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李松泉 相對人 連清泰 兼連 李炒 之繼承人相對人 連清宏連李 炒之繼承人相對人 連清富連李炒 之繼承人相對人 沈連貴美 即連李炒之繼承人相對人 連貴蓉 即連李炒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①相對人連清泰於民國90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0年12月20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②相對人連清泰復於91年1月11日再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1月11日,並以被繼承人連李炒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連清泰就前述債務,屆期均未依約清償,另被繼承人連李炒已於92年8月1日死亡,相對人為連李炒之繼承人,且已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並因繼承之關係承受原屬連李炒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等件影本各2件及不動產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01臺南市鹽水區南門段106366.585分之2備註:連清泰之權利範圍為6/25,連清宏、連清富、沈連貴美、連貴蓉之權利範圍各為1/25。002臺南市鹽水區南門段1062191.395分之2備註:連清泰之權利範圍為6/25,連清宏、連清富、沈連貴美、連貴蓉之權利範圍各為1/25。003臺南市鹽水區南門段10761911.115分之2備註:連清泰之權利範圍為6/25,連清宏、連清富、沈連貴美、連貴蓉之權利範圍各為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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