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法定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A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 律師被告 吳茂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涉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其中被告被訴關於其於民國100年8月間某日對原告為強制猥褻行為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詳如本院刑事判決所載),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就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