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29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木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36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758號;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6628、39403、39490、35231、409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第二審程序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陳木溪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檢察官不服,於111年2月21日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查被告已於111年4月17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115頁)。依上開法律規定,本案經合法上訴後,被告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原審未及審酌,所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即有未合,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君瑜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