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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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緝字第5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蘇昌澤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