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16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柒萬
伍仟零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伍佰參拾
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邀相對人乙○○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6月22日止累計875,046元正未給付,其中299,142元為消費款;572,30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於88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88年10月25日起至90年10月25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月22日止累計
255,533元正未給付,其中106,447元為本金;121,017元為利息;28,06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16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 邱玉 │99年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9142│梅│││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甲○│99年6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計│││106447││││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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