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告 李正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重複請求執行債權判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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