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26號
聲請人 郭正明
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9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及第1943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
4日正式施行,聲請人之兩案均以累犯論處判決科刑,因非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聲請人,不受該號解釋效力所
及,無法適用初犯假釋門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
度上訴字第1196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第1943號刑事
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明顯有違憲法保障人權宗旨,均
屬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撤銷原判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
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
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
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
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分別就系爭判決一、二提起上訴,業
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51號、100年度台上字第
1131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合先
敘明。(二)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分別於99年12月
14日、100年3月10日確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
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
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
大法官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