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朱淑鳳 訴訟代理人 常珊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陸拾肆萬參仟 伍佰 肆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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