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9號再審原告 林恩如 再審被告 吳陳玉錦
許亮傑 許亮標 駱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
2月6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沈柏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