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上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上字第51號上訴人即原告亦被上訴人 雷自強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映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亦被上訴人 陳墀軒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庭桂 被上訴人即被告聖龍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瑞滿 上列被上訴人等,因本院民國102年度上訴字第2933號重傷害等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不服原審10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102年8月30日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而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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