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44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韋順鴻 、 陳錦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韋順鴻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債務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