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林金燕 被告 方永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2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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