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 黃吉興 即 黃志偉 代理人 周起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補提任職台灣矽科宏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111年12月止之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即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
(二)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親屬 黃明貴 、 黃楊美色 、黃0慧、黃0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債務人補提黃明貴、黃楊美色每月分別領有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4,773元、4,763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