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楊秋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柒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秋純於民國93年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3年6月10日起至95年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2月20日止累計240,215元未給付,其中78,489元為本金;161,666元為利息;6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秋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2月20日止累計181,48
9元未給付,其中54,307元為消費款;123,582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68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78,489元│楊秋純│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21日起│││├──┼─────┼─────┼──────┼──────┼──────┤│002│54,307元│同上│同上│同上│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