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盧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參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盧國安於民國93年0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5月21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139,802元正未給付,其中41,250元為本金;98,5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國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13日止累計2,754,022元正未給付,其中754,341元為消費款;1,989,585元為循環利息;10,09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984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盧國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1250元││6月14日起││算│├──┼────┼─────┼──────┼──────┼───────┤│002│新臺幣│盧國安│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54341元││6月14日起││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