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蔡青海 被告 林志良 上列被告林志良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字第123號),經原告蔡青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龔書安
法官施函妤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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