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顏嘉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奕安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恆正
白亦瑋 邱逸樵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曜嘉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5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考績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3號原告 顏嘉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陳奕安 律師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代表人 黃宗仁 訴訟代理人 周恆正
白亦瑋 邱逸樵 上列當事人間考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