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9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麗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債權之帳務明細表。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計算書所示,貴公司受讓之本金為385,
821元之九成,約347,2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貴公司請求逾347,239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吳麗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