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監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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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監字第3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探視子女
協議筆錄(純)
96年度監字第357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監字第357號探視子女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12時34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協議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郭光興書記官簡維萍通譯周東瀚到庭協議關係人: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協議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得自97年1月起至兩造所生之女 簡憶芳 成年為止,按月於每月二、四週週日中午12時至簡憶芳所在之處所,與簡憶芳會面交往並接其外出,於當日下午6時將簡憶芳送交聲請人。於相對人與簡憶芳會面交往之期間,聲請人得全程在場陪同。
二、於簡憶芳年滿16歲以後,應尊重其意願。
三、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簡維萍法官郭光興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