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26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婚字第22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就原判決命其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70萬元及利息部分為聲明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政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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