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召開都市計劃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號原告 黃健治 (送達處所: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都市計劃會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書狀未記載被告住居所,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並送達於原告起訴狀載之應受送達處所。詎該訴訟文書被退回,有信封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足見裁定無法送達原告,則原告起訴,程式欠缺之情形,無從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