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如附表編號3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期徒刑5月15日│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5.9上旬至96.2.6│95.9上旬至96.2.6│95.5.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毒偵字第5229號│95年毒偵字第5229號│95年度偵字第1511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333號│96年訴字第333號│96年易字第2047號││實││││││審├──────┼──────────┼─────────┼─────────┤││判決日期│96.5.9│96.5.9│96.7.23│├─┼──────┼──────────┼─────────┼─────────┤││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333號│96年訴字第333號│96年易字第20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6.4│96.6.4│96.8.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6年執更第7012號│96年執更字第7012號│96年執字第1294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8年││││││├────────┼──────────┼─────────┼─────────┤│犯罪日期│95年11或12月間│95.11.5│95.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字第4746號│96年偵字第4746號│96年度偵字第474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999號│96年上訴字第1999號│96年上訴字第1999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8│96.12.18│96.12.18│├─┼──────┼──────────┼─────────┼─────────┤││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台上字第862號│97年台上字第862號│97年台上字第8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2.27│97.2.27│97.2.27│├─┴──────┼──────────┼─────────┼─────────┤││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執第4474號│97年執字第4474號│97年執字第44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販賣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6月││││││││├────────┼──────────┼─────────┼─────────┤│犯罪日期│95.1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偵字第4746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上訴字第1999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18│││├─┼──────┼──────────┼─────────┼─────────┤││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台上字第86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2.27│││├─┴──────┼──────────┼─────────┼─────────┤││臺中地檢││││備註│97年執第4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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