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80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晏守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51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晏守犯妨害公務執行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木質長棍壹支,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晏守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
交簡字第2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9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1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7年9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13至27頁),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本院考量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之罪犯罪類型完全不同,罪質迥異,尚無從僅以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本案之罪,即遽認其惡性特別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格外薄弱,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㈢爰審酌被告於酒後恣意前往派出所,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值班
警員施以強暴行為,其行為顯然蔑視公權力,欠缺法治觀念,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為粗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木質長棍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業經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爰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冠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5181號被告 林晏守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晏守誤以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警員 林慶育 洩露其女友資料,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民國108年3月17日3時8分,持木質長棍前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持長木棍揮向正在值班負有所內駐地安全維護、械彈無線電交接清點及任務派遣職務之林慶育,以此強暴方式妨害依法執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嗣林慶育連忙用手阻擋,其他值勤同仁聽見打鬥聲亦前往制止,將林晏守當場予以逮捕,並將該長木棍予以扣案。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晏守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陳嘉甲陳麗月 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德南派出所警員林慶育、副所長 黃國輝 職務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機行動電腦登記簿、員警工作紀錄簿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及刑案相片共12張、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嫌。扣案之木質長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檢察官陳冠霖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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