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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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許元靜 相對人 李江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雄簡字第29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訴訟程序中支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50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4,85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