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再興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洪再興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再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5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11年8月9日入監執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11月22日,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榆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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