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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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3號原告 林惠筠 被告 邱芸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