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件編號7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件編號1至6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7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件編號1至6所示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附件編號7所示犯罪,符合減刑之條件,應予准許;此外,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1至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裁定減刑在案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按,自不得再重覆為減刑裁定之諭知,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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