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52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據被告聲請本院命具保停止羈押,聲請意旨略為:本件案情已漸明朗,同案被告亦已交保,爰聲請命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本院審查後,認無不合,故准予取具本院轄區內殷實之人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三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黃家慧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