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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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5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民國95年12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陳葳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