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聲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0號聲請人 蔡燿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蔡燿嶸,茲因養父 釋照雄 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死亡,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許可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蔡燿嶸已成年、無配偶,生父 蔡生權 ,生母為 翁麗美 。養父釋照雄已於98年8月19日收養聲請人蔡燿嶸。聲請人養父釋照雄於98年12月30日已死亡。上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1件、除戶謄本1件為證,足堪採信。復依本院職權函查聲請人養父釋照雄之遺產稅申報資料,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家新化稽徵所100年4月1日南區國稅新化一字第1000014473號函檢附之資料顯示,聲請人養父釋照雄死亡之時,聲請人蔡燿嶸單獨繼承 釋照熊 之遺產,有遺產申報書影本附卷為憑,殊屬明確。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蔡燿嶸與釋照雄間認可收養案件,係本院98年度養聲字第174號案件承辦,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遍查全卷可知,當時聲請人蔡燿嶸與釋照雄成立收養關係之目的,係因釋照雄在臺灣單身無子女,聲請人與釋照雄很親近,所以成立收養關係,聲請人本生父母並陳述有其他子女,毋庸聲請人蔡燿嶸扶養。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蔡燿嶸於成立收養關係時,對於成立收養關係之效力已清楚了解,仍同意成為釋照雄之養子,並於釋照雄過世後,單獨繼承養父釋照雄之遺產。今聲請人蔡燿嶸卻執其養父釋照雄死亡為由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有失公平,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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