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玖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