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康蒲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庭甄
原告因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淑娟 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31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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