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和解筆錄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9號
原告 莊貴琴 被告 陳智傑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720931號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
法官張恂嘉檢察官張雅婷書記官張宏清通譯曾閔鈺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莊貴琴到被告陳智傑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意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6萬元整,分36期給付,自113年6月10日起至116年5月10日止,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至莊貴琴申設之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帳戶內(帳號00090220569770號),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就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04號案件給予被告緩刑。
三、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和解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於後
原告莊貴琴
被告陳智傑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第七庭
書記官張宏清
法官張恂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