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之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