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46號聲請人宏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段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蔡和成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其向相對人蔡和成戶籍地址寄送如附件之信函(內容為通知相對人催繳款項),遭郵務人員以招領逾期為由,將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信函經付郵向相對人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寄送後,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業已遷往臺南市中西區。從而,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與前述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