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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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羅士城 法定代理人 羅際燻 訴訟代理人 劉明鏡 律師被告 張添潀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0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0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伍拾萬元,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張百見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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