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18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守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9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清守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簡易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證據,除將證據中「高雄市燕巢區公所『高雄市燕巢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1份及照片2張」更正爲「高雄市燕巢區公所106年6月19日高市燕區民字第10630712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燕巢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查報照片2張」、「106年10月2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2690900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1份」更正為「高雄市政府10
6年10月2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2690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另補充「高雄市政府地政局106年6月23日高市地政用字第10631653700號函」、「高雄市政府農業局106年6月28日高市農務字第106317787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6年7月4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1755800號函暨所附高雄市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陳述意見通知書」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清守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規定,經高雄市政府限期令恢復原狀或做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而未依限恢復原狀供農地使用,依其所為是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被告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本案犯罪行為時係年滿80歲之人,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考量本案犯罪情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之前沒有任何犯罪前科紀錄,此品行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被告所有之土地為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然上開土地卻有鐵皮建物,並作為工廠使用,沒有依法做農業使用,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發函限期改善並裁罰,被告仍不恢復原狀,使土地喪失農牧用地之性質,不僅對於環境產生影響,亦有害國家對於土地之整體規劃、發展。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被告違規使用之土地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請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吳金霞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9062號被告陳清守8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守係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其明知上開土地業經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規定,編定為特定專用區農牧用地,並實施管制,非經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由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於民國97年間,在上開土地興建鐵皮建物,並同意由其子 陳順泰 使用,而違反該土地原定之管制分區使用計劃。嗣經高雄市燕巢區公所查報而查悉上情,高雄市政府遂於106年10月2日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2690900號函暨所附高雄巿政府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6萬元,並命限期於107年3月10日前恢復原狀或作依法容許使用項目之使用,詎陳清守於收受上開裁處書後,未遵期將上開土地恢復原狀或作容許項目之使用。嗣經高雄巿政府燕巢區公所於107年3月14日前往上開土地勘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清守於警詢中之供述。
(二)、證人陳順泰於偵訊中之證述。
(三)、高雄市燕巢區公所「高雄市燕巢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
件處理查報表」1份及照片2張、106年10月2日高市府地用字第10632690900號函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處書各1份、高雄市燕巢區公所107年3月15日高市燕區民字第10730298800號函1份及複勘照片2張。
二、核被告陳清守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第21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之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恢復土地原狀罪嫌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檢察官黃世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