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費力克 (POLEOINFANTEFELIXJOSE)被告 張丞均 法定代理人 張良全
李文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3385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年度審簡字第79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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