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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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壹包其內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淨重零點伍伍公克)、第二級毒品MDMA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大麻、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而違反上開禁止規定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以北縣警永刑字第0九五00一七五三四號報告書移送之被告 謝孟典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未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物品經法務部調查局、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結果,認係大麻一包(淨重零點五五公克)、MDMA六顆(鑑驗耗罄一顆,剩餘五顆),有鑑定書三紙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煙草一包(淨重零點五五公克)、MDMA六顆((鑑驗耗罄一顆,剩餘五顆)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二級毒品大麻、MDMA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管檢字第0九五000六二0八號鑑定書二紙、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九月九日調科壹字第0九五二三0一二八九0號鑑定書一紙及贓證物品清單〈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八四七三號〉一件在卷可憑(參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八一號偵查卷第四十二頁、第四十三頁、第四十五頁、第四十六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MDMA,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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