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 石英美 被告 許立興
孫可亦
蔡宗良
謝仁德
王陳秋花
陳木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6,000元(計算式:面積2,520平方公尺×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300元/平方公尺),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3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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