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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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6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清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黃清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謄本之地址非陳報之地址,應重新為代位求償之催告並提出該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