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塵淵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六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塵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塵淵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刑期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六0一0一四八三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