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薛連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之戶籍地址為澎湖縣,請聲請人提出居所地在臺南(即本院有管轄權)之證明。
二、請聲請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8年10月28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友邦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證明。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如:父母、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108年10月28日至110年10月27日)。聲請人原陳報收入僅有車禍理賠金,惟依聲請人10
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尚有營利、執行之收入,是否有漏報情況?請說明詳情。
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京城銀行中華分行存摺交易明細,聲請人之金融帳戶於110年9月29日有一筆「元大高股息」股票金額新臺幣498,290元存入,聲請人自陳提出本件聲請前兩年內無工作收入,何以能有資金購買前述股票?又該股票處分所得用於何處?是否仍為聲請人現存財產?另請提出資料陳明聲請人108年10月28日至110年10月27日間,買賣有價證券(例:股票)之交易紀錄。
八、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或是否有從事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聯絡方式(含電話及地址)?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